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青田縣私人建房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田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青田縣私人建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格保護耕地,科學規劃布局,合理利用土地、優化人居環境,推進花園鄉村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私人建房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破解農民建房難的意見》(浙政辦發〔2014〕46號)《浙江省農業農村廳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農民建房“一件事”辦事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通知》(浙農經發〔2020〕6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私人建房是指村民以戶為單位新建、拆建、擴建或改建供其家庭成員居住和使用的建(構)筑物。村民是指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 私人建房堅持規劃引領、節約用地、統籌保障、盤活存量、合理利用的原則。農村宅基地的安排與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戶有所居、面積限定、拆舊建新、依法審批”的方針。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和建房標準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土地。合理保障農村私人建房用地。
私人異地建房要符合城鎮化發展方向,按照分級控制的要求,堅持同級或由低級到高級的原則。
第四條 私人建房要按照《青田縣私人建房風貌管控方案及導則》中的主要元素、材質及色彩引導標準,正負面清單以及合適的建筑控制體量等做好風貌引導和管控。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建設住宅應當符合各級國土空間規劃。本縣私人建房審批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后續內容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