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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田縣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索引號: 331121000000/2022-127755 發布機構: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 2023-01-10 16:24:09

      文號:青政辦發〔2022〕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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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讀鏈接:點擊查看政策解讀 http://www.view512.com/art/2023/1/10/art_1229373770_2454555.html

      青政辦發202245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

      《青田縣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2月31

       

      此件公開發布

      青田縣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規定

       

      為加強我縣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規范我縣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的建設活動,保障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根據《浙江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部門職責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住房建設的綜合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工作,負責農村建筑工匠的培訓組織和日常監督管理,對農村建筑工匠施工活動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農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業違法行為;負責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對農村住房建設中有關技術問題的指導。

      (二)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具體承擔指導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農村宅基地違法處置和閑置宅基地(農房)盤活利用等工作;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合理布局等工作。

      (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使用國有出讓土地私人建房的用地報批工作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等工作。

      (四)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已賦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鄉鎮(街道) 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 》(浙政辦發[2021]51)號文件的規定負責查處)。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對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工作履行屬地管理責任和審批監管責任,負責農村宅基地審批、施工質量安全監督巡查、違法建設行為查處等工作;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將農村住房建設質量安全納入鄉鎮(街道)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范疇;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指導村民委員會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內容的村規民約。

      三、村民委員會職責

      負責擬定有農村住房建設自治管理內容的村規民約;負責為村民提供農村住房建設有關審批、用地和規劃核實手續等事項的代辦服務,指導村民依法實施農村住房建設活動;負責對農村住房建設中的違法行為的勸阻,并及時向縣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農村住房建設基本程序

      (一)施工圖設計:建房村民應委托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建設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農村住房(以下統稱低層農村住房)的,可選用免費提供的農村住房設計通用圖集,或者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設計人員進行設計并出具施工圖。

      (二)施工前準備:

      1.施工放樣:建房村民在農房建設開工前,需向所在鄉鎮(街道)提出開工申請,經鄉鎮(街道)對規劃條件、設計圖紙和相關證書資料等進行查驗并到建房現場檢查復核后,符合規定的允許建房。

      2.施工委托:建房村民建設低層農村住房(三層以及三層以下且不設地下室)的,可以委托持有縣級建設部門頒發的《農村建筑工匠培訓合格證書》的農村建筑工匠施工;建設非低層的農村住的,應當委托建筑施工企業施工。建房村民應與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簽訂施工合同(見附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農村住房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同時,對農村住房建設的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鼓勵農村住房建設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投保安全生產責任險、建筑施工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工程險種,防范施工風險。

      (三)組織施工:建房村民可以委托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監理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或者建筑、結構專業的注冊監理人員、設計人員對農村住房施工進行監理;建設低層農村住房的,也可以委托具有建筑、結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監理人員、設計人員進行監理;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應當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

      四)竣工驗收:完成設計圖紙要求、施工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并取得用地和規劃核實文件后,建房村民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或者設計人員、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對農村住房進行竣工驗收并簽署竣工驗收意見,農村住房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五、監督管理

      (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二)建房村民應當將確定的基槽驗收、竣工驗收時間事先告知或者經由村民委員會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屆時派員到場監督并形成記錄,加強對農村住房施工現場的監督巡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農村住房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需要對有關技術問題作出認定和處理的,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有關專業機構或者人員給予指導;

      (四)鄉鎮(街道)負責將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檔案管理并建立電子檔案。

      六、法律責任

      (一)建房村民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住房投入使用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施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最高額不超過3萬元罰款。(相關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職權因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由相應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二)建筑施工企業或者農村建筑工匠進行低層農村住房施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農村住房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1、對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準文件、有關規劃許可證和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業務予以承接施工的;2、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的;3、未采取安全施工措施,或者未及時發現和消除施工、消防等安全隱患的;4、偷工減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相關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職權因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由相應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三)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設計人員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低層農村住房設計,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接低層農村住房設計業務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相關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職權因行政執法事項劃轉的,由相應執法部門進行處置

      本規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田縣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doc

      青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青田縣農村住房質量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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