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 2022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2〕13號文件,我縣2022年新能源汽車省級獎補資金6萬元,用于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產業發展、推廣應用和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
為此,青田縣發改局會同縣財政局擬定了《關于印發青田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分配方案》,針對新能源汽車購置、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包括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設計、信息服務、認證檢測、商業模式創新、智能網聯汽車建設培育等)進行合理分配,助力構建集創新鏈、產業鏈、服務鏈于一體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體系,有力助推麗水高質量綠色發展。
現就《青田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分配方案》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背景
浙江省作為全國首個生態省、制造業大省和“重要窗口”,除承接和支持國家政策外,自2016年開始謀劃浙江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成立了工作機構、出臺了系列政策助推我省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
青田縣對綠水青山執著堅守,環境空氣質量優良率保持在98%以上,地表水斷面、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連續14年保持100%,已連續4年獲得治水“大禹鼎”,先后被評中國天然氧吧、省級生態縣、省級森林城市和省級園林城市。在創新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中取得顯著成效,良好的生態環境轉變為巨大的經濟效益發展,正也反映低碳經濟是國家大力倡導的經濟發展模式。近年來,我縣順應全球汽車產業電動化、智能化、網聯化、共享化發展趨勢,充分發揮縣域新能源汽車產業基礎優勢,積極構建集創新鏈、產業鏈、服務鏈于一體的新能源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體系,有力助推青田高質量綠色發展。
(二)主要依據
1.《關于進一步完善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
2.《浙江省財政廳關于提前下達2022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預算的通知》(浙財建〔2021〕158號);
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 2022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浙財建〔2022〕13號);
4.《麗水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助省級切塊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麗財企〔2017〕254號);
二、編制過程
2022年2月15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下達 2022年度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通知》,針對青田縣本級本次下達金額總計6萬元,要求按因素法分配,綜合考慮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及運維、新業態培育等因素進行分配??h發改局根據通知會同相關部門積極謀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分配方案。
三、主要內容
該文件總共分六條,其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分配方案
根據每年浙江省財政廳下達的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確定我縣每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資金額度,具體分配方案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補貼資金:占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20%。
(二)充換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占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40%。
(三)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占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30%。
(四)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包括新能源汽車的研發、設計、信息服務、認證檢測、商業模式創新、智能網聯汽車建設培育等):占省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獎補資金的10%。
二、補助標準
以上年度的8月1日至本年度7月31日為時間節點進行本年度的資金補助。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價格補貼
1.補貼產品
列入國家工信部《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在本縣新上牌的新能源公交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2.補貼標準
(1)新能源公交車暫按每輛1.5萬元(且不超過中央財政審核補助標準的50%)進行補貼,分時租賃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的新能源汽車(僅限燃料電池汽車)暫按每輛0.2萬元(且不超過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0%)進行補貼。若符合條件項目補貼資金總額超過本項資金額度,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
(2)對有運營里程要求的車輛,按其規定執行。
(二)充電(加氫)基礎設施建設補助和運營補助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本縣內公共和專用的充換電設備(站、樁、裝置)暫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20%給予補貼。實際投資額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運營補助以充電基礎設施的實際充電量為基準,按0.12元/千瓦時給予運營補助,高速公路服務區等保障型充電營運補貼提高到0.25元/千瓦時。若符合條件的補助資金總額超過本項資金額度,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
(三)新能源汽車項目(整車、關鍵零部件等項目)
以 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在本縣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能源汽車整車及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零部件生產企業,研發類項目按照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20%進行補助;產業類項目按照投資額(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業進項稅)的15%進行補助。若符合條件項目補助資金總額超過本項資金額度,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新能源汽車項目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新能源汽車項目組織專家組評審(書面結合現場)認定。
(四)新能源汽車領域科技創新
以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為時間節點,對在本縣從事新能源汽車研發設計、信息服務、認證檢測、商業模式創新、智能網聯汽車建設培育等新業態的市場主體,按項目投資額的20%進行補助(參照新能源汽車項目研發類),若符合條件項目補助資金總額超過本項資金額度,則同比例下調補助標準。投資額以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審計報告中要對本次申報的項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財政補助進行說明。項目組織專家組評審(書面結合現場)認定。
正式文件:http://www.view512.com/art/2022/8/18/art_1229428208_24189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