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購價、優惠價標準的通知>的通知》2023年 2月22日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
根據《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臨時安置費等標準每兩年公布一次的相關規定,2022年4月6日,市政府發布了《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購價、優惠價標準的通知》(麗政發[2022]11號)。2023年1月,根據省司法廳的要求對文件第一條第(五)款第3項第二段內容進行修改。
二、主要依據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590號國務院令)
(二)《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年修正)
(三)《麗水市市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麗政發〔2021〕32號)
三、具體內容。
將文件中第一條第(五)款第3項第二段原文“被補償人以拒絕、搬遷等形式阻擾而延誤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不參加或干擾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補償人可不支付臨時安置費?!毙薷臑椋骸氨谎a償人違反合同約定,以拒絕搬遷等形式阻擾而延誤配套工程建設時間,不參加或干擾安置地基選定,選定后不按時辦理安置地基交接手續,以及逾期不動工建設的,補償人可按約定不支付臨時安置費?!?/p>
《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麗水市市區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房屋改變用途補貼標準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購價、優惠價標準的通知》(麗政辦發〔2022〕11號)根據本《通知》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四、施行時間。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
解讀機關:麗水市人民政府土地和房屋征收研究指導中心
解讀人:毛其河
咨詢電話:0578-2251569